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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推行非恶性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13:33  法制晚报

  一中院正式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非恶性刑事案件——

  被告人可“花钱赎罪”

  本报讯 (记者王巍 通讯员郭京霞) 夫妻打架、邻里纠纷、交通肇事……在一些非恶性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宽恕?

  今天上午,一中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内容作为判决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该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在非恶性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花钱赎罪”。

  据一中院新闻发言人陈锐副院长介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在交通肇事案中,虽然涉及公共安全,但也侵犯了被害人个人利益,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据介绍,更适用于刑事和解的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应具备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解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条件。

  据了解,刑事和解制度不是“花钱抵罪”,该制度的出发点是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和获得赔偿,被告人在进行补偿的同时获取被害方的谅解,从而争取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

  今天上午,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一中院宣判。因为篮球比赛,而将他人打成轻微伤的20岁的祁某,由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终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双方握手言和。

  ■具体操作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法院应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不得因此而遭受不利对待。

  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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